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鍾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苡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觀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高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
上開裁定業於105 年11月10日分別送達
上訴人寶島海悅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苡甄,
惟上訴人
均
迄未補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本院板橋
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
均應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