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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號 原   告 晶品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燕梅 訴訟代理人 吳宗霖 被   告 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蓁霖 訴訟代理人 陳榛楹 新北市○○區○○路○○○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肆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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