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棋盛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伍拾捌萬
柒仟伍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陸仟貳佰肆拾
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