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1581號
原 告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成
被 告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生
上列
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158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5年10月4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貳元,及各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貳
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於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
庭縮減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0000000元及已提示部分票
款自提示日起算、未提示部分票款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
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
定,應予准許變更聲明。
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
詎其
中3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
退票等情,
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件為證。
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
在。
四、請求將來
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民事訴訟法第 246條定有明文。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
支票之支付,又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
負責任,票據法第126條、第134條分別定有明文。發票人之
支票存款既已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則其與銀行間之委任關係
應已終止,其支票屆期必無從兌現,雖未到期,應認「
顯有
到期不履行
之虞」,故執票人提起將來給付之訴,應具備受
判決之
法律上利益。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
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
定利率者,依年利 6厘計算,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分別
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利息起算│
│ │ │ │ │ │日 │
├──┼────┼────┼────┼───┼────┤
│ 1 │105.7.15│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7.15│
│ │ │元 │2 │行華江│(已提示│
│ │ │ │ │分行 │ ) │
├──┼────┼────┼────┼───┼────┤
│ 2 │105.8.5 │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8.5 │
│ │ │元 │3 │行華江│(已提示│
│ │ │ │ │分行 │ ) │
├──┼────┼────┼────┼───┼────┤
│ 3 │105.8.31│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8.31│
│ │ │元 │4 │行華江│(已提示│
│ │ │ │ │分行 │ ) │
├──┼────┼────┼────┼───┼────┤
│ 4 │105.9.30│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9.23│
│ │ │元 │5 │行華江│(未提示│
│ │ │ │ │分行 │ ) │
├──┼────┼────┼────┼───┼────┤
│ 5 │105.10. │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9.23│
│ │31 │元 │6 │行華江│(未提示│
│ │ │ │ │分行 │ ) │
├──┼────┼────┼────┼───┼────┤
│ 6 │105.11. │0000000 │GB008580│第一銀│105.9.23│
│ │30 │元 │7 │行華江│(未提示│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