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兆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被 告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
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