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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19號 原   告 兆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被   告 三玥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被   告 三興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元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 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貳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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