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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6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647號 原   告 鑫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玲蘭 訴訟代理人 林國文 被   告 林仲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巷○號3樓,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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