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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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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依年 被   告 三林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參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建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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