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
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李依年
被 告 三林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陸仟參佰陸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粘建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