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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1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989號 原   告 川京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順隆 被   告 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鑠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盛豐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5,0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 補繳61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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