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大成刺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金賢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瑜珊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山
訴訟代理人 林晏如
邱奕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30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主動於民國102年中旬向原告接洽,表示有能力協助
原告申辦經濟部研發補助款,原告始於102年7月23日委託
被告協助申辦二件經濟部SBIR/ITDP創新技術/創新服務獎
勵研發補助款,雙方訂立合約編號E27/23/20135:36PM之
「申辦獎勵研發補助款(經濟部SBIR/ITDP)乙案,企劃費
同意書」(下稱企劃費同意書),原告並於簽約時支付新
台幣(下同)30萬元保證金,由被告負責撰寫企劃專案分
析送交經濟部計審。
(二)豈料被告第一件刺繡創新技術研發計晝書於103年5月26日
、103年12月1日及104年9月2日經被告送交經濟部計審三
次皆以「創新服務模式計晝內容規劃過於簡略、未呈現具
體之商業價值」 等理由認定計晝不具可行性而核定不予
通過,此有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103年5月26日、103
年12月1日及104年9月2日函
可證,致原告未能獲得補助款
,被告亦隨之停擺另一件創新研究補助款企劃之撰擬
迄今
。
(三)按依雙方簽訂之企劃費同意書第1條第3項:「單一計晝書
經乙方(即被告)輔導送件經濟部計審三次、若未通過該
計畫補助,則應於甲方(即原告)第三次收到未過件公文
起十五日內,乙方應無條件退還保證金共30萬元。
經查,
第一件刺繡創新技術研發補助專案計畫書已送審三次皆遭
核定不通過,依
上開企劃費同意書約定,被告至遲應於10
4年9月17日(即104年9月2日第三次送審
駁回)負有返還
30萬元保證金之義務。
惟被告卻未依期履行完畢,僅陸續
於104年10月22日返還2萬元、104年11月2日返還15,000元
、104年11月9日返還1萬元、104年11月27日返還15,000元
、104年12月9日返還5萬元,合計返還共11萬元,尚有19
萬元未返還,被告已然
給付遲延而違約。
(四)次查,原告自105年3月17日至105年5月28日止,
期間多達
15次以電話聯繫方式請求被告返還剩餘款項,但被告公司
負責人皆避不見面置若罔聞,藉故百般遲延諉責,再經原
告委請律師於105年6月6日寄發
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剩餘保
證金款項,復有105年6月6日台北金南郵局存證號碼0000
00號存證信函及105年6月7日郵件收件回執可查,被告仍
遭置之不理,拒不清償。
(五)綜上,原告屢次向被告催討返還剩餘保證金19萬元,被告
均未清償。為此,原告依
系爭企劃費同意書第1條第3項規
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保證金。
為此,
爰依據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0,000元
及自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
遲延利息。
(六)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⑴被告辯稱
本件原告只送件一次,
惟查,事實上已經送了三
次都不過。
二、被告則以:不是不願意返還保證金,只是認為就這樣放棄太
可惜了,因為原告只送件一次,被告希望原告能夠讓被告依
照合約繼續幫原告送件
聲請等語置辯,
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
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提出102年7月23
日企劃費同意書、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103年5月26日、
103年12月1日及104年9月2日函3紙、105年6月6日台北金南
郵局存證號碼000235號存證信函及105年6月7日郵件收件回
執乙份為證。被告雖辯稱因為原告只送件一次,被告希望原
告能夠讓被告依照合約繼續幫原告送件
云云;惟查,原告之
本件事實上已經送了三次都不過,此有原告所提財團法人中
國生產力中心103年5月26日、103年12月1日及104年9月2日
函3紙為證,故被告所辯並無足採。而原告主張應為實在。
四、按單一計晝書經乙方(即被告)輔導送件經濟部計審三次、
若未通過該計畫補助,則應於甲方(即原告)第三次收到未
過件公文起十五日內,乙方應無條件退還保證金共30萬元,
雙方簽訂之企劃費同意書第1條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
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之保證金及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