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瑞奇科技數位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法定
代理人 黃坤山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成刺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0,0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