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46號
原 告 廖麗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麗商股份有限公司(愛爾麗永和分店)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