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 肆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