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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13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2137號 原   告 傑興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奇 被   告 葉堂宇       李尹嫻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2137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下 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李沛瑜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二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日 簽訂網站設計契約書乙份,委由原告設計「1K萬客摩共享經 濟平台CSC回饋系統」網站,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並約定於網站正式上線對外使用後60日內現金付 清所有款項(扣除分別於104年9月30收現金5萬元訂金、105 年1月26日收現金1萬元、105年2月15日收匯款1萬元及扣除 尚未被告使用的網站空間租用10個月25000元後,尚費用 135000元)。該網站於105年1月1日正式上線對外使用。 但屢經原告多次與被告葉堂宇聯繫網站費用問題,皆未有結 果,經原告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等付款未蒙置理等情業據 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網站設計契約書、長興法律事務所函等件 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 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民 法第528條及第547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既委託原告設計「 1K萬客摩共享經濟平台CSC回饋系統」網站,而原告業已完 成,則被告自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從而,原告本於委任契 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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