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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44號 上 訴 人 塑鑫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吳叡盛       戴金月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湧續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壹佰肆拾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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