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263號
原 告 達偉國際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地林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基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4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