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一、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佳廷昌有限公司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捌佰零參元,
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