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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原   告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一、原告因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佳廷昌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捌佰零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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