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65號
上 訴 人 遠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黃健嘉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廷昌有限公司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捌佰零
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