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元
被 告 好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
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於
起訴狀上載明其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
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