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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2號 原   告 老山房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被   告 好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 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其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院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其公司之真正事務所或營 業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 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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