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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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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合盛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桃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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