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6號
上 訴 人 合盛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張桃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富齡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