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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23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萬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碩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與原告簽定合約書自民國103年7月 1日起,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 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 、行車執照1枚,除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其他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 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詎被告自103年8月8日起應按月繳交 之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另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罰 款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迄今累欠46,635元,且被告未依 行照指定之檢驗日參加年度定期檢驗,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 參加檢驗車輛,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以起訴狀繕本 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0面 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欠款明細、公路 監理車輛逾期檢驗查詢、存證信函各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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