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簡字第2377號
原 告 萬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振碩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被 告 陳正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
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前與原告簽定合約書自民國103年7月
1日起,將其所有營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公司之營業體系,
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
、行車執照1枚,除約定被告應
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00元之管理服務費外,其他
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
款等亦概由被告負擔。
詎被告自103年8月8日起應按月繳交
之管理服務費均未交付,另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捐及違規罰
款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
迄今累欠46,635元,且被告未依
行照指定之檢驗日參加年度定期檢驗,經原告多次通知被告
參加檢驗車輛,
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以
起訴狀繕本
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返還
系爭車牌0面
及行車執照1枚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新領牌照登記書、新北
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欠款明細、公路
監理車輛逾期檢驗查詢、
存證信函各1紙為證。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
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0面及行車執照1枚返還原告,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