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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44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板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張大采 訴訟代理人 張培生 被   告 陳月娥 訴訟代理人 周德祥       周志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板簡字第447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5年7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下午4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 ○○○○號(2樓)房屋內,進行漏水之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零 肆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訴原聲明為:(1)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 ○○巷○○○○號房屋浴室地坪、冷、熱給水管修復至不漏水狀 態。(2)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14日提出民事準備(一)狀將 上開聲明(1)變更為: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巷○○號2樓房屋內,進行原告所有之新北市 ○○區○○路○○巷○○號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依前開規定,應 予准許變更聲明,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 1樓)浴室位於被告所有同址35之1號房屋(下稱:系爭2 樓)浴室之下,經年滴漏水,緊鄰客廳牆面終年潮濕,原 告掀開浴室層板後發現滴水處為被告冷、熱管線,經技師 告知為系爭2樓冷、熱水管漏水所致,除被告修復,否 則滴漏水現象無法根絕。原告屢請被告修復,被告均置之 不理。為此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⑴被告應容 忍原告進入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 屋內,進行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巷○○號修復 至不漏水狀態。⑵被告應給付原告178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依臺北市建築師鑑定公會報告書說明,按105年1月22日上 午10時之勘驗筆錄105年3月25日上午9時30分現場會勘 ,建築師按瑕疵位置點1~5點分別判定分別確認為瑕疵肇 因: ⒈瑕疵1、2點為被告所有系爭2樓原廁所內馬桶污水管銜接 垂直立管位置附近管路有滲漏,致使水痕延新銜接的馬桶 污水管排放管流至客廳內間牆及外牆。 ⒉瑕疵點2、3、4點為被告所有系爭2樓原廁所內淋浴範圍內 的地板落水頭處與地板間銜接處產生滲漏。 ⒊瑕疵點5為屋頂(陽台)雨水排立管下部排水不夠順暢及 滲漏,造成下雨時雨水或陽台水積於垂直立管下部及滲漏 ,而有平台外牆及樓板天花板較全面的水漬油漆剝落現象 。 (三)按鑑定報告內容,瑕疵點漏水原因、修復方式及修復費用 總計為148531元,此與原告先行估價費用178500元相去不 遠,蓋鑑定被告內容僅估算天花板,未估算衣櫃等費用, 故仍按起訴金額請求被告賠償之。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瑕疵點5在當初鑑定時就在鑑定範圍內,不該全部剔除, 通氣孔的部分至少應列一半在裡面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否認系爭2樓浴室地坪及冷、熱水管有漏水之情事, 故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事實上,被告 於獲悉系爭1樓有漏水困擾後,即極力配合檢測及修繕可 能之漏水等事宜,歷程如下: ⒈於103年11月間,原告表示系爭1樓位於系爭2樓浴室位置 下方之浴室,天花板有漏水之情事,被告隨即讓原告帶水 電師傅進入系爭2樓浴室檢測,嗣更應原告要求,立即自 費聘請「保固久防水測漏工程有限公司」檢測修繕,範圍 包括浴室地坪及冷、熱水管均敲開檢修並重新施作防水工 程,有該專業公司出具之保固書參酌。然自此之後未再接 獲原告通知有滲漏水之情形。 ⒉至104年8月間,原告又表示有漏水之情形,被告既已敲 除檢修包括換管過,建議原告考慮是否為共用管路漏水 之可能性,並仍讓原告帶師傅進入系爭2樓浴室檢測。後 原告表示要敲開系爭2樓浴室牆壁找出漏水原因,惟其要 求已涉及壁內共用管線,與其他3、4層樓區分所有權人有 關,乃建請原告召集其他樓層住戶,共商檢修事宜。原 告此後即再無回應,被告實非常關心本件漏水情況,於10 4年11月間更再主動以簡訊詢問原告,惟仍無回應,今原 告於起訴狀指摘被告置之不理,顯非事實。 (二)原告聲明第1項要求進入系爭2樓房屋施工,惟該聲明並未 敘明要如何施工、施工範圍及其方法,均不具體及特定, 顯有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對結構體損 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而有對系爭2樓房屋結構體產生損 害之虞,故原告此項之主張,應無理由。 (三)關於原告請求給付178,500元部分: ⒈蓋兩造所有之同棟4層樓公寓屋齡近44年,管線皆已老舊, 又歷經地震多次,本有自然損壞之可能,而被告所有之系 爭2樓房屋係於87年5月間購入,買賣時小浴室已存在,因 恐使用後造成房間濕氣,小浴室於購入後不久即不再使用 ,並移做堆放雜物儲藏用途多年。至103年11月間經原告 告知有漏水乙情,被告業已聘請專人檢修,故本件漏水應 與被告屋內管線無關,況原告長年並未居住於系爭1樓房 屋,實有對其未盡其保護管理之責。 ⒉再原告所提之工程報價單為私文書,被告否認其真正。原 告亦應舉證證明其所受之實際損害,而前述報價單所列10 個衣櫃損壞實無從認定,報價單其他項目亦同,原告既未 盡舉證之能事,被告否認之。 ⒊另原告所主張衣櫃之損害,此部分被告否認其真正,蓋據 105年1月22日現場勘驗所見及筆錄記載,並無該項目,足 證勘驗當日並無衣櫃此項,故此部分原告主張顯屬無據 。 (四)對於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表示意見如下: ⒈該鑑定報告書七、鑑定分析㈠所示瑕疵位置點5:1F臥室 內部窗戶上方牆壁面位置之鑑定,此部分已逾越鈞院105 年1月22日上午10時勘驗筆錄其勘驗結果所述之鑑定範圍 :蓋依鈞院勘驗筆錄所敘勘驗位置為「該屋浴室天花板有 油漆剝落及水漬、另與浴室相臨房間牆壁有白樺、客廳牆 壁有水漬。請鑑定人就上開油漆剝落、白樺、水漬情形之 原因為鑑定,並就其修復方法及費用一併鑑定。」,顯見 有關指定勘驗位置並無「1F臥室內部窗戶上方牆壁面」此 項,故該鑑定報告書逕自增列此項目,殊已超出鑑定範圍 ,應不予採用。且該處恐係因3樓陽台漏水所致,先前被 告系爭2樓亦深受其害,亦出現水漬等損害情況,嗣經3樓 維修後即未再惡化,故鑑定報告第7頁所述漏水原因3,即 言明「建築物老舊,屋頂(陽台)雨水排水立管下部排水 不夠順暢及破損,造成下雨時雨水或陽台排水積於垂直立 管下部及滲漏。」,惟究僅係系爭1、2樓間之排水立管排 水不夠順暢及破損,或是1至4樓某段亦有排水立管排水不 夠順暢及破損之情事,因此部分之修繕,涉及是否屬共用 部分與費用分擔比例之疑義,然卻未見該鑑定報告具體敘 明,故此瑕疵位置之漏水原因,依鑑定報告之說明,仍屬 不確定與被告有關。 ⒉關於此點之修復方式及費用,如鑑定報告書第10頁「結論 表一」之「瑕疵位置點5」修復費用17,187元,及鑑定報 告書第11頁「結論表二」之「結論表一漏水原因3」修復 費用16,300元,均應予扣除,致影響鑑定報告書第11頁「 ㈣修復費用總計」之「項目1」及「項目5」金額之計算及 扣除。 ⒊另該鑑定報告書七、鑑定分析㈣瑕疵原因分析:瑕疵位置 1-2分析「另2樓住戶新增廁所之馬桶汙水排放管繞道於外 牆自馬桶位置後方銜接進垂直立管,時有管外部與外牆銜 接處有水痕產生。研判是2樓原廁所馬桶汙水管銜接垂直 立管位置附近管路有滲漏致使水痕沿新銜接的馬桶汙水管 流至客廳分間牆及外牆。」等語。蓋該小浴室新增廁所, 被告87年5月間購入後不久即不再使用,嗣於103年11月間 因原告反應有滲漏之情事,被告隨即僱請專業公司重新施 作換管及防水工程,該新增廁所之馬桶汙水排放管於施作 當時即已封管,也未與原馬桶垂直立管銜接,新增廁所之 馬桶根本無法使用,故絕對不可能由銜接處滲漏,故該水 痕之產生應與新增廁所之馬桶汙水排放管無關。又既未進 行水測試驗,故鑑定報告所稱「係原廁所馬桶污水管銜接 垂直立管位置附近管路有滲漏致使水痕沿新銜接的馬桶污 水排放管流至客廳分間牆及外牆」其判斷依據為何;惟前 述事實被告於105年3月25日會勘時已有向鑑定人說明,並 也提議可否施作水測試驗,顯然本件鑑定過程並未施作水 測試驗,及參考被告所陳述之事實,致影響鑑定分析及結 論。 ⒋再本件為漏水爭議,被告認為水測試驗程序自有其必要性 ,況被告前於103年11月間,已僱請專業公司重新施作換 管及防水工程,且於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晚間沐浴時段,3 樓以上其他住戶在排放廢水時,系爭2樓處即可聞到濃厚 肥皂水味道,故被告認為不應排除係浴室洗手台後方連接 全棟公寓之共用管路某處有漏水之可能性,惟本件鑑定過 程並未再施作水測試驗,以確定滲漏原因與被告有關,顯 有率斷之嫌。 (五)對於鑑定報告書所示修復方式及費用,表示意見如下: ⒈關於鑑定報告書第11頁「結論表二」之「結論表一漏水原 因1」修復費用13,663元,及「結論表一漏水原因2」修復 費用11,163元,此部分屬系爭2樓修復部分,由被告自行 修復自屬較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規定,故此 部分之費用應予扣除,鑑定報告書第11頁「㈣修復費用總 計」之「項目3」及「項目4」兩項金額亦應剔除。 ⒉綜上,故鑑定報告書第11頁「㈣修復費用總計」之小計金 額應修正為58,641元。 (六)末本件漏水情事,被告於103年11月間接獲原告通知,隨 即聘請專業公司檢修包括敲除、更換管線及重新施作防水 工程盡力修復,已盡相當之注意,被告主張應有民法第19 1條第1項但書免責規定之用;再退步言之,縱認本件漏 水原因與被告有關(即假設語),然原告長期未居住於系 爭1樓,且疏於管理,加上兩造所有之同棟公寓屋齡已44 年,原告就系爭1樓因而致有「油漆剝落、白華、水漬修 復」、及「原裝修拆除復原費用(廁所天花)」等情狀, 原告亦有過失,被告自得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 輕或免除賠償金額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於105年1月22日上午10時至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履勘, 該房屋為4層加強磚造建物之第1層,系爭房屋浴室天花板 有油漆剝落及水漬,另與浴室相鄰房間牆壁有白華、客廳 牆壁有水漬,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又本院委由台北市 建築師公會就上開系爭房屋內油漆剝落及水漬、白華原因 與修復方法及費用為鑑定,經該會鑑定結果:...新北 市○○區○○路○○巷○○號2樓於臥室(木地板架高)有陽 台外推及增加一臥室廁所,...由屋頂排氣管位置及2 樓馬桶汙水排水管銜接關係,判定外牆壁體內為垂直排放 主管位置,原廁所位置有馬桶汙水排放立管及一般收集洗 手面盆和地面排水的汙水排放立管;臥室原陽台處鄰外牆 側有一垂直立管收集屋頂雨水及原陽台雨水。...2樓 馬桶直下方天花板有局部潮濕變色,另2樓住戶新增廁所 之馬桶汙水排放管繞道於外牆自馬桶位置後方銜接進垂直 立管,時有管外部與外牆銜接處有水痕產生。研判是2樓 原廁所馬桶汙水管銜接垂直立管位置附近管路有滲漏致使 水痕沿新銜接的馬桶汙水排放管流至客廳分間牆及外牆。 ...1樓廁所天花板內部樓板觀測2樓原廁所位置,淋浴 區地板落水位置有較集中於落水頭處的潮濕變色及析出白 華現象,可看出濕氣於淋浴區下部範圍造成散落各小範圍 的潮濕變色及油漆剝落。依2樓住戶所述,新增之廁所已 無再使用,僅作儲藏室用途,2樓新增廁所之位置下方天 花板無嚴重的水漬及油漆剝落現象,水漬牆面較多,研判 係由2樓原廁所內淋浴範圍的地板落水頭處與地板間銜接 產生滲漏情形。...外牆平台處牆外部及天花板有比較 全面的水漬及油漆剝落,自外牆外部進入而造成臥室內部 窗戶上方內牆產生水漬,該處2樓樓板地板木作架高亦有 潮濕腐壞低陷現象,研判係建築物老舊,屋頂(陽台)雨 水排水立管下部排水不夠順暢及滲漏,造成下雨時雨水或 陽台水積於垂直立管下部及滲漏,而有平台外牆及樓板天 花板較全面的水漬、油漆剝落現象。...修復費用總計 :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伍佰參拾壹元整各等語,此有該公 會105年5月19日105(十七)鑑字第1348號函附鑑定報告 書附卷可稽(第2、3頁參照)。是被告所辯,即無可採。 (二)從而,原告訴請①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房屋內,進行漏 水之修復工程,至修復為止。②被告應給付原告115044元 (鑑定報告書關於漏水原因3部分之修復費用應予剔除, 因該部分漏水肇因於建築物老舊,非可歸咎於被告),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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