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志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月霞
被 告 江振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
參照)。
二、查
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3年12月2日為死亡登記,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
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
能補正者,原告之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