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71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聲威網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9
法定
代理人 劉興華 住新北市○○區○○路○○巷○弄○號3樓
居新北市○○區○○路○○○號10樓之9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