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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板簡字第 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瑞慶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瑞蓮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郭俐瑩律師 被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又停止 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 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所涉兩造是否於民國104 年9 月3 日簽立協議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作成假債權,並由原告於 104 年9 月3 日簽發未載到期日之面額新臺幣1,150 萬元之 本票之本票債權是否存在之事實,係以被告另案以上開協議 書為原因關係,對原告及相關連帶保證人提起履行協議等之 訴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重訴字第845 號審理之 履行協議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為由,而於10 6 年5 月31日裁定,命在該履行協議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三、茲查被告以原告及相關連帶保證人為被告而提起之履行協議 等訴訟,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6 年12月29日以105 年 度重訴字第845 號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7 月17 日以107 年度重上字第88號判決「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 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仟 壹佰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瑞慶鐵材有限公司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復經最高法院於110 年1 月13日以109 年度台 上字第2532號裁定駁回本件原告上訴並確定在案,此有原告 提出之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及被告提出之上開臺灣高 等法院判決、最高法院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 件在卷可稽。 四、從而,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已不存在,自有撤銷停止 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是被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撤銷,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