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881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曉萍
被 告 大維角鋼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萬壹仟參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捌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