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震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富堂
相 對 人 榮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守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路○段○○
巷○○弄○○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