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林媺嫣
相 對 人 頂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建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