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志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月霞
相 對 人 王偉光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
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第1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
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附卷
可稽,被告雖設籍新北市○○
區○○路0段○○巷00弄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和第1條之規定,自應由
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