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他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黃子芬
代 理 人 楊智全
律師
被 告 集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桂英
代 理 人 林紹源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黃子芬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
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前提起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
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1日以106年度板救字第29號
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3530元。
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
日106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
聲請人負擔。
本件訴訟既已終結,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
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
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