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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小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彩敦網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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