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16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彩敦網版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文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0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
4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茲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詢問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
可佐,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