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邦協發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育雯
訴訟代理人 陳其智 桃園市○○區○○○街○○巷○○號7樓
被 告 阮文軍(NGUYEN VAN QUAN)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