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于國安
被 告 山發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茂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
繳納
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
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6 月23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