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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小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崔克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捌 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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