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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小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俞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滋稻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 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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