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小字第7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法定
代理人 鄭永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韻佳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3樓之
2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程
惟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6,7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