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恩慧
訴訟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聲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13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00 元,
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1,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