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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恩慧 訴訟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被 上訴人 家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祥 訴訟代理人 游祥榮       謝抒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上開裁定業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上訴 人,上訴人未補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 、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 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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