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恩慧
訴訟
代理人 賀華谷
律師
被
上訴人 家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祥
訴訟代理人 游祥榮
謝抒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而
上開裁定業於106 年9 月6 日送達上訴
人,
惟上訴人
迄未補費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
、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
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