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詳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被   告 鼎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瑀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昌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 9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