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鼎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
92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