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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李柏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 9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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