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49號
原 告 王水航
被 告 巨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文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