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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張桂鳳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楓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 新臺幣(下同)122,906 元及資遣費20,579元,共計143,485 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3,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550 元,惟因其中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共122,906 元部分係 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665 元( 計算式:1,330 元×1/2 =665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計算式:1,550 元-665 元=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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