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65號
原 告 張桂鳳
訴訟
代理人 黃繼儂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鄉楓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係請求給付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
新臺幣(下同)122,906 元及
資遣費20,579元,共計143,485 元
,故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43,4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
550 元,
惟因其中加班費、工資、預告工資共122,906 元部分係
屬工資給付之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
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而此部分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為665 元(
計算式:1,330 元×1/2 =665 元,),經相扣除後,原告所應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即應為(計算式:1,550 元-665 元=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