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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傑健康管理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茹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9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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