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傑健康管理顧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博生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詠善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維茹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9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