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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勞簡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71號 原   告 林振庚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中一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中 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3,321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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