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煥然
相 對 人 啟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雪群
相 對 人 袁立航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
事人得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
承攬聲請人位於新北市○
○○○區○○路○○號之模板工程(工程名稱:鎮璽土城案新
建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俟系爭工程已於民國105年12月
間經聲請人驗收完畢,然相對人將系爭工程完工後所剩模板
、貨櫃屋及不
堪使用之材料皆置於工地不予清除,經聲請人
函催清理,
惟相對人仍不予理會,聲請人只得向
鈞院就前開
事項,提出調解之聲請。
惟查,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十七點
:本合約若發生訴訟情事,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