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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宏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煥然 相 對 人 啟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雪群 相 對 人 袁立航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當 事人得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攬聲請人位於新北市○ ○○○區○○路○○號之模板工程(工程名稱:鎮璽土城案新 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俟系爭工程已於民國105年12月 間經聲請人驗收完畢,然相對人將系爭工程完工後所剩模板 、貨櫃屋及不堪使用之材料皆置於工地不予清除,經聲請人 函催清理,惟相對人仍不予理會,聲請人只得向鈞院就前開 事項,提出調解之聲請。惟查,依系爭工程合約書第十七點 :本合約若發生訴訟情事,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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