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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司簡調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變更負責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周美金 相 對 人 蕭禹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美金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美金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周美金為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強制執行,將禾勝服飾有限公司負責人登 記於相對人蕭禹臣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周 美金請求相對人蕭禹臣變更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相 對人周美金云云。然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選任,係由公司股東 為之,相對人周美金並未因而對相對人蕭禹臣享有債權,聲 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除對周美金之委任與 委任蕭禹臣皆相對人等欲詐害聲請人對相對人周美金債權 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依民法第242條、第244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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