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周美金
相 對 人 蕭禹臣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美金等間變更負責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
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403條但書第1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周美金向聲請人申請貸款而遲未
歸還,相對人周美金為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然
其為避免遭聲請人
強制執行,將禾勝服飾有限公司負責人登
記於相對人蕭禹臣名下,聲請人為保全
債權得代位相對人周
美金請求相對人蕭禹臣變更禾勝服飾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相
對人周美金
云云。然有限公司負責人之選任,係由公司股東
為之,相對人周美金並未因而對相對人蕭禹臣享有債權,聲
請人自不得行使代位權,再者,公司解除對周美金之委任與
委任蕭禹臣皆
非相對人等欲詐害聲請人對相對人周美金債權
之行為,自非撤銷權行使之對象。依
民法第242條、第244條
及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
難謂有進行調解之必要
。
爰依前開規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