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碧華
相 對 人 春泉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之蕾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
兩造簽訂之技術授權移轉合約書之
法律關
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
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
2 項已約定,本合約所約定事項如遇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
約定。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