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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司調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司調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相 對 人 春泉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之蕾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調解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簽訂之技術授權移轉合約書之法律關 係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而上開合約書第12條第 2 項已約定,本合約所約定事項如遇有訴訟時,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 約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曾宜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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