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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8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被   告 華林油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洲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林油漆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177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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