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米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咏欣
被 告 吳端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