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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6 年度板小字第 1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米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咏欣 被   告 吳端璇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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