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蓮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福來
訴訟代理人 侯孝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羅元廷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9 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 段○○巷○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