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636號
原 告 璟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景良
訴訟代理人 李靜芬
被 告 紘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皓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8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公司前因承攬「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三民四維
樓結構補強工程」,而將其中系統櫃工程(下稱
系爭工程
)轉包予原告公司承攬施作,而原告完成承攬工作後即向
被告開立105年10月請領工程驗收款新臺幣(下同)26,25
0元,
詎第三人錦和國民小學已驗收並且已付款給被告,
而雖經原告一再催款,
惟被告仍未清償。為此,
爰依契約
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6,250元,及自
支
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對於被告
抗辯之陳述:
⑴
本件是保留款,對於被告抗辯工程有瑕疵原告否認,且依
照合約只要被告跟業主驗收完,被告就要給付原告本件保
留款,只要被告給付保留款,原告可以考慮交付被告請求
保固商業
本票。依據契約第15條來請求本件保留款,本件
被告已經完成跟原告工程驗收。
⑵從系爭文件中可知本件工程已經驗收,且工程沒有瑕疵。
二、被告則以:
(一)本件是工程保固款,因原告工程有瑕疵,且原告沒有提出
驗收單及請款單及同額保固款商業本票,因此被告才不願
意給付,且否認有對原告工程驗收。
(二)從錦和國小函覆這些資料並無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系爭工
程驗收單,依合約沒有工程款給付義務等語置辯,
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工程合約書、請款明細表等件為
證,而被告不否認有將系爭工程轉包予原告公司承攬施作,
惟對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系爭工
程是否業經被告公司驗收?原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經查:
⑴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
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
法律關係存在之當
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
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
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
要旨
參照)。另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
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工程驗收:(1)本工程全部完竣後,
乙方應將本工程內外及附近環境清理完畢,始得申報完工,
並申請驗收。(2)驗收時,由甲方派員初驗,初驗合格後報
請甲方相關部門。(3)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
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畢後複驗。如逾期尚未修改完
妥,除按本合約第六條之規定賠償逾期損失外,甲方得動用
乙方未領之工程款自行修正。如有不敷,由乙方補足不得
異
議。(4)前項之初驗及複驗,以一次為限,乙方應在甲方指
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否則以逾期論,按照本合約第六條規定
辦理,乙方不得異議。保固:本工程自甲方驗收合格之日起
由乙方負責保固壹年,在保固期限內如發現有工程,瑕疵不
符合合約規定,應由乙方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免費修復之。
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書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
⑵查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業經被告驗收完畢,故得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保留款
云云;惟遭被告否認,而依前開判例要旨應由原
告就
兩造曾就工程驗收完畢一事舉證
以實其說。經查,原告
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以證明之,
嗣經本院發函新北市中和區錦
和國民小學請其檢送系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資料,業經
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以106年8月21日新北中錦小行字
第1065574412號函函覆本院,依其檢送文件所示,本件工程
雖已驗收完畢,
惟查無原告公司與被告公司系爭工程驗收單
,是系爭工程雖經新北市中和區錦和國民小學驗收完畢,但
並不能確認兩造曾就系爭工程驗收完畢,是原告既未能舉證
證明兩造已就系爭工程驗收完畢,其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
保留款,
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2
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